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上訴人 陶金銘 被上訴人騏汕股份有限公司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