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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