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5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52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俊豪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竟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塑膠吸管1支,與本案犯行無涉或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5205號被告黃俊豪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6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5年5月3日起至106年11月2日止。詎其猶不知悔改,一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6年
5月14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以飲用含有MDMA成分咖啡包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6年5月15日22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6年5月15日23時1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文山區基隆路與汀州路口攔檢盤查,且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俊豪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於上揭犯罪事實欄│││白│一、二所載之時、地,以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證明被告於106年5月15日23│││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送│││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尿液檢體編號:1040│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93)1份│佐證被告於上揭犯罪事實欄│││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一、二所載之時日,有施用│││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單(尿液檢體編號:10│他命之事實。│││4093號)1份││││3.採證同意書1份││├──┼───────────┼────────────┤│3│1.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證明被告於前案接受戒癮治│││錄表1份│療之緩起訴處分,如同已進│││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行觀察、勒戒,又於緩起訴│││表1份│期間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2次施用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檢察官吳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