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6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94年7月27日│5,060元│CF0000000││││司乙○○│行│││││├──┼─────────┼─────────┼───────────┼─────────┼────────┼──┤│002│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94年7月27日│30,240元│CF0000000││││司乙○○│行│││││├──┼─────────┼─────────┼───────────┼─────────┼────────┼──┤│003│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94年7月27日│15,200元│CF0000000││││司乙○○│行│││││├──┼─────────┼─────────┼───────────┼─────────┼────────┼──┤│004│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94年7月27日│7,862元│CF0000000││││司乙○○│行│││││├──┼─────────┼─────────┼───────────┼─────────┼────────┼──┤│005│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94年7月27日│22,050元│CF0000000││││司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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