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0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康裕成 律師
梁智豪 律師被告戊○○男四被告丁○○男四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被告丙○○男七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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