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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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714號聲請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丙○○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就其父親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拋棄繼承。經查,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設籍於臺灣省屏東縣屏東市○○街○○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文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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