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順小倆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月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