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遠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