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 二造 曾於民國82年6月1日,約定以被告向國有財產局承領之
坐落南投縣○○鎮○○段○○○○號中部分土地「以茶廠為中
心周圍二分地」為買賣標的,雙方並訂有不動產買賣契約。
嗣於89年10月30日,被告又將上開土地其餘約九分四厘面積
售予原告,由於系爭土地尚在繳地價中,無法過戶移轉登記
,故雙方約定於得放領交付時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總計
前後二份契約,被告實已將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賣予原告。嗣
系爭土地管理機關即南投縣政府通知被告得檢具文件向其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而南投縣政府於審查被告所提出之
文件後,被告為求順利取得所有權登記,經管理機關同意,
原告亦同意被告將係爭土地分割成三筆,即同段253、253-1
、253-2地號,並於97年8月27日時完成分割登記,其中同段
253地號於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確認合格,南投縣政府發函通
知被告前往領取承領證書並至竹山地政事務所換取土地所有
權狀之際,卻接獲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霞97執行字第
635號函,禁止被告就其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求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之假處分,被告因而無法順利
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按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二條規定「茲因法令限制目前無
法辦理承領權移轉,甲方(即乙○○)承諾於限制解除之日
,需即時配合辦理移轉手續」。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
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
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因雙方已就買賣標的約定限制解除
後,再為移轉,故依民法第246條規定本件契約仍為有效,
。系爭土地放領程序已經南投縣政府審查完成,也已至發函
予被告領取承領證書並至竹山地政事務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階段,是故,本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已無須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或南投縣政府再為任何意思表示(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
322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774號判決意旨參
照,附件二),故該契約中所附之停止條件業已成就,契約
已達可以履行之狀態。僅因系爭土地受假處分之限制無法移
轉,為此爰依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向鈞院提
起訴訟,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移轉於原告。並聲明:請准原
告向南投縣政府領取被告就坐落南投縣○○鎮○○段253地
號土地放領證書。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面積7925.41平方公尺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
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
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88年度台上字第880號、84年度台
上字第136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系爭土地業已遭訴外人
游育慈以被告乙○○積欠新台幣420萬元未清償,有脫產意
圖,恐日後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以140萬元,為被告供擔
後,就系爭土地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准許並囑託南投縣竹山
地政事務辦理禁止被告就其對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之限制登
記乙節,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282號卷、97
年執全字第635號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影
本1份附卷可證,依前開說明,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有云云,即係處於
給付不能之狀態,於該禁止處分塗銷前,法院亦無從命為移
轉登記。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起訴所為之移轉登記請求,於
法亦堪認係屬顯無理由,要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系爭土地已遭訴外人為禁止
處分登記在案,依法亦屬無從移轉,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
自應認本件原告之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係屬顯無理由,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即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