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甲○○
巷12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丙○○
巷2號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己○○ 林芳榮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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