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 劉志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零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