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 律師
張馨文 律師被告 林英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余欣璇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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