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0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鄭雙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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