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10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簡玉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