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丁威仁 被告 王子苓 (原名 王禹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96號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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