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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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世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 律師
李昀蓁 律師被告野火娛樂事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詹仁雄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背信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仁雄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業於民國106年2月8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劉娟呈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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