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玉井宏明 代理人 謝瑤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本院外網。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璟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108年6月30日│7,000,000元│ZF0000000││││司 林憲嶸 │大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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