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月23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