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郭正元 訴訟代理人 郭俊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延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對被告李延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另於10
5年4月7日具狀追加被告李延澄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 陳坤林 為被告,請求被告陳坤林與李延澄連帶賠償其損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訴之追加,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仍應繳納裁判費。故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陳坤林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6,6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