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鄭木盛
鄭木桐 鄭益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榮仕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612元〔計算式:1,208.41×11,807×(21.75/1200×6)=1,551,6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