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5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謝允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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