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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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徐志明
張元禎 鄭琳恩 被告 吳韶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