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39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理由欄第一段第四行關於「新臺幣(下同)5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400元(聲請書誤繕為500元,逕予更正)」、理由欄第三段第八行、第十一行關於「扣案之現金500元」應更正為「扣案之現金4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之精神足以明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