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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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廷定期於每週五上午十時,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報到之命令予以解除。
理由
一、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款規定,命被告定期至警察局或派出所報到,而此命被告遵守之事項,無非係為輔助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效力,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故有無繼續命被告遵守上開事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
二、本件被告陳志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諭知命其定期於每週五上午10時,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報到後,本院業予停止羈押,另本案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嗣並於同年4月19日宣判,經綜合考量上情,認無繼續命其定期報到之必要,爰依職權解除上開定期報到之命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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