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七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九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MicrosoftVisualC++」光碟軟體係屬美商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販售俗稱「大補帖」之光碟片內所含之盜版電腦軟體,均係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甲○○亦明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販售交付之色情光碟片,內容均係強調男女性交、口交動作、拍攝或描述手法令人感到噁心、客觀上均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可使觀看者產生厭惡羞恥之感之猥褻光碟片。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某日止,於網際網路開設「數位服務DS光碟資訊專業工作室」網站(以下簡稱數位DS網站)(網址:http://members.tripod.com/-pom88/talk.htm及http://members.xoom.com/hhkk2或經由come.to//ddss'w3.to/ds及fly.to/ds等連結至該站),並留有電子郵件信箱地址([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供包括 廖維儒方文和林昭儀劉彬熙 等不特定客戶訂購之用。由客戶將欲購之盜版光碟片或色情光碟片之種類、數量,利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寄發訂購信函,甲○○再向上游業者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價格販入後,再連續以每片三百五十元價格,販售盜版光碟交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及色情光碟予不特定顧客觀覽。甲○○並以不知情之友人 張文卿 之公司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作為上游業者寄送前開光碟之處所;待甲○○收受後,再分裝寄送給訂購客戶,及以不知情 許吉川 所提供使用之板橋國慶郵局第0一四─0000三號郵政專用信箱,作為訂購客戶退回所購光碟之用,並以郵局「代收貨價」方式,由客戶將貨款匯入不知情張文卿所提供在板橋新海郵局所設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及不知情許吉川提供之板橋江翠郵局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內,所得均由甲○○提領花用。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張文卿之上址公司地址查獲不知情之張文卿後,並在該處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⑸、⑹、⑺、⑻所示之物;再循線於同年五月三日,在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查獲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⑴、⑵、⑶、⑷所示之物。
三、案經被害人美商微軟公司訴請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市調查處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判決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調查局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五號卷,以下簡稱第一四五六五號偵卷,第二百四十頁至第二百四十三頁、第二百四十五頁至第二百四十九頁,及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六號卷,以下簡稱第一五六九六號偵卷)、證人張文卿、許吉川於調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第一四五六五號偵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頁)。而「MicrosoftVisualC++」光碟軟體係屬美商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亦據告訴代理人提出該電腦軟體之正版軟體封面及著作權註冊證等影本各一份為憑。復有張文卿、許吉川郵政劃撥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對帳單等影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同偵卷第一百九十九頁至第二百零八頁),及甲○○分別於板橋後埔郵局、台北光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設備自前開張文卿、許吉川名義郵局帳戶中提領現金之錄影帶翻拍照片五張、交易明細表影本六張附卷足考(見同偵卷第二百零九頁至第二百十五頁),及法務部調查局自網際網路下載列印之「數位DS網站」站務說明區、線上訂購區、檔案下載區、新片交流區、客戶服務區等網頁內容(見同偵卷第一百七十八頁至第一百九十八頁)核與調查局所查扣被告甲○○之電腦內所列印出之「數位DS網站」站務說明區、新片交流區、線上目錄區等網頁內容(見同偵卷第六十一頁至第一百七十七頁)相符,且調查局依據自前開所查扣被告甲○○電腦中尚列印出訂購盜版光碟客戶電子郵件資料中查訪證人廖維儒、方文和、林昭儀、劉彬熙,該等證人亦均證稱確有向「數位DS網站」訂購盜版光碟或色情光碟片之情,並有林昭儀、劉彬熙之電子郵件資料附卷為憑(見同偵卷第四十四頁至第五十七頁),及廖維儒所主動提供購自「數位DS網站」之盜版光碟一片、林昭儀所主動提供購自「數位DS網站」之盜版光碟包裝紙盒一只扣案可資佐證。此外,並有查扣之如附表二所示甲○○光碟片一片、存摺一本、筆記一張、電腦一套(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板橋國慶郵局第0一四─0000三號郵政專用信箱之退件包裹九件、張文卿所提供之信封袋(限時掛號第一九七八七號)一份、張文卿所提供之IC、排線及磁片三份、張文卿所提供之信封袋及郵政劃撥單(限時掛號第一五一二九號)二頁、張文卿所提供之色情光碟片三十片等物扣案足憑。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色情光碟片三十片,內容皆強調男女性交行為,其拍攝或描述手法均令人感到噁心,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可使觀者產生厭惡羞恥之感,亦有列印之圖片附卷可憑(見同偵卷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四頁),且被告甲○○亦明知該等光碟片係內容猥褻之光碟並於網路上推銷介紹(見同偵卷第一百四十九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其先後多次違反著作權法及妨害風化犯行,各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之販售行為,同時觸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及妨害風化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甲○○為圖私利,販賣盜版光碟,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對著作權人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本不宜輕縱,與販賣色情光碟對社會風俗所生危害,然其犯後坦承,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存卷足徵,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念其尚屬年輕識淺,且犯後坦承,表示悔悟,其歷經此次偵審程序併科刑判決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肆年,用啟自新。
三、扣案附表一所示色情光碟片三十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另查扣之甲○○所有附表二編號⑴至⑻所示之光碟片一片、存摺一本、筆記一張、電腦一套(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板橋國慶郵局第0一四─0000三號郵政專用信箱之退件包裹九件、張文卿所提供之信封袋(限時掛號第一九七八七號)一份、張文卿所提供之IC、排線及磁片三份、張文卿所提供之信封袋及郵政劃撥單(限時掛號第一五一二九號)二頁,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已由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明,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至證人廖維儒、林昭儀所主動提供購自「數位DS網站」之盜版光碟片一片級包裝紙盒一只扣案,惟該等物品已係廖維儒、林昭儀所有之物,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諭知沒收。
貳、不受理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MicrosoftWindows98」、「PC-cillin98」、「PhotoImpact」、「IPhotoExpress」、「Cool3D」、「PowerDVD」等光碟軟體係屬美商微軟公司、趨勢公司、友立公司、訊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販售俗稱「大補帖」之光碟片內所含之盜版電腦軟體,均係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止,於網際網路開設前開「數位DS網站」,並留有電子郵件信箱供下特定客戶訂購之用。客戶將欲購之種類、數量,利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寄發訂購信函,甲○○再向上游業者以每片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價格販入,再連續以每片三百五十元價格,販售盜版光碟交予不特定顧客牟利。甲○○並以不知情之友人張文卿之前開公司地址,作為上游業者寄送光碟之處所;待甲○○收受後,再分裝寄送客戶,並以郵局「代收貨價」方式,由客戶將貨款匯入張文卿所提供在板橋新海郵局所設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及不知情之許吉川提供之板橋江翠郵局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內,所得均由甲○○提領花用。因認被告甲○○該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前開理由欄貳、之一部分所為,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件美商微軟公司僅就「MicrosoftVisualC++」光碟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權遭侵害部分,對被告甲○○提出告訴(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六號卷第一頁至第八頁),並未就該公司所享有之「MicrosoftWindows98」電腦程式著作權被侵害部分,對被告甲○○提出告訴(該「MicrosoftWindows98」電腦程式著作權被侵害部分,係僅就另一同案被告丙○○提出告訴,此有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二號卷之美商微軟公司告訴狀一份可稽)。另趨勢公司就其所享有「PC-cillin98」電腦程式著作、友立公司就其所有「PhotoImpact」、「IPhotoExpress」、「Cool3D」電腦程式著作權、及訊連公司就其所享有「PowerDVD」電腦程式著作權遭侵害部分,亦均未對被告甲○○提出告訴,此有趨勢公司、友立公司、訊連公司之刑事告訴狀可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九號卷第一頁至第十頁)。是該部分既未經告訴人提出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緯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
一、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參拾片。
二、⑴光碟片壹片。⑵存摺壹本。
⑶筆記壹張。
⑷電腦壹套(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
⑸板橋國慶郵局第0一四─0000三號郵政專用信箱之退件包裹玖件。
⑹張文卿所提供之信封袋(限時掛號第一九七八七號)壹份。
⑺張文卿所提供之IC、排線及磁片參份⑻張文卿所提供之信封袋及郵政劃撥單(限時掛號第一五一二九號)貳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