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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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榮堃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萬零伍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