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56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立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立紘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係於民國114年4月8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張立紘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因案入法務部○○○○○○○○羈押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訟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該存證信函之寄發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債權人雖於上開期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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