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美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