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6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63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中縣霧峰鄉公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之清潔隊稽查人員於民國91年10月15日執行環境稽查工作時,在臺中縣○○鄉○○路○○巷口發現棄置之垃圾2包,並當場從其中1包黑色垃圾袋內,查得載有上訴人姓名甲○先生及住址:臺中縣○○鄉○○路○○巷○○號之臺中榮民總醫院放射腫瘤科信封袋1只,乃拍照存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暨同法第50條第3款等規定告發,並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在案。被上訴人於91年12月31日逕將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依所查得之上訴人姓名、住址以郵政雙掛號寄送上訴人,惟經郵務人員分別於91年12月31日及92年1月2日兩次送至該處所,均無人收受郵件。嗣經戶政機關協助查得上訴人戶籍資料之住址與前郵寄未送達退回之地址相同,被上訴人即於95年7月14日再以郵政雙掛號寄送,經上訴人於95年7月20日收受。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6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上訴人乃依上開判決意旨,另以96年9月19日霧鄉清罰字第096001號處分書裁處上訴人1,200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上訴,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重述其在原審起訴狀之內容,係對原審認定事實之爭執,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吳慧娟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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