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17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1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