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4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採取土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81號上訴人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採取土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6月18日96年度訴字第0348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
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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