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將此等商品陳列及販賣。其亦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使用相同如附表所示該註冊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96年10月27日,自「永丰宜企業有限公司」販入如扣案所示之仿冒商品,並在高雄市○○區○○○路○○○號「金玉堂批發廣場楠梓店」內,將其販入之前揭仿冒商品,公開陳列欲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至81元不等之代價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為警於96年11月23日下午4時15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二)現場照片、查扣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未記載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事實,惟該事實與檢察官所認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商標專用權人之企業者通常花費相當時間、資源於經營商品品牌形象,獲取消費者之信賴,被告為貪圖小利,欲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並考量查扣仿冒物品之數量、被告可能獲之利潤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末查被告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且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惕勵被告,此後能循規蹈矩,避免再犯,並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1│仿冒黑白豬貼紙│37│張││├──┼─────────────┼───┼───┼──┤│2│仿冒黑白豬零錢包│12│只││├──┼─────────────┼───┼───┼──┤│3│仿冒黑白豬化妝包│8│只││├──┼─────────────┼───┼───┼──┤│4│仿冒黑白豬吊飾│27│件││├──┼─────────────┼───┼───┼──┤│5│仿冒黑白豬鏡子│11│件││├──┼─────────────┼───┼───┼──┤│6│仿冒黑白豬束口袋│17│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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