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內所附切結書影本所示,甲○○為一般保證人,請具狀釋明得向其乙○○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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