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權人丙○○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丁○○等四人因與債務人庚○○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內所附借據單影本所示,戊○○、己○○為一般保證人,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並說明訴之原因事實。
二、請提出債務人庚○○、戊○○、己○○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酌。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