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崔金進 債務人 陳國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及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使用,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及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97年度促字第1112號│├─┬────┬──────┬──────┬──────┬───────┤│編│類型│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號││(新台幣)│││(新台幣)│├─┼────┼──────┼──────┼──────┼───────┤│1│信用卡│333640│民國94年7月││按月計付叁佰元│││││29日起至清償│20│之違約金,違約│││││日止││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2│現金卡│93981│民國94年5月││自94年6月28日│││││27日起至清償│13.88│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