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朱秀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睬淯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8,81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31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