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鄒昕褕
相 對 人 劉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劉庭宇住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可參。又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
民事訴訟法第1條所明定。相對人住所地不屬本院管轄區
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