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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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吳李
被 告 粘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
1,業據原告自陳,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