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馬嘉蓮┌────────────────────────────────────────────────────────┐│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欽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2月30日│412,877元│DD0000000││││ 陳明風 │嘉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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