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2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瑞琮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TS天下運動網」之記載,應更正為「TS運動網」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故核被告劉瑞琮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在「TS運動網」公開網站上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及同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6828號被告劉瑞琮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之1,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瑞琮於民國101年5月間某日起,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人處,取得「TS運動網」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cst888999.net)之帳號、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街○○號之e概念網咖內,接續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而連接上揭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上開「TS運動網」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以國外職業運動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結果,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0元不等之金額下注,與該網站不特定之賭客對賭,再以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並於每星期一與「阿志」結算賭金,而以此方式於上揭公開網站下注簽賭。 嗣經警 於101年6月6日9時3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劉瑞琮在該處賭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瑞琮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查獲現場及「TS天下運動網」簽賭網站網頁翻拍照片共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被告所為多次上開犯行,屬本質上預定有反覆實施性質之接續犯,請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檢察官郭季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