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靜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