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度台覆字第14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14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四○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其被繼承人 顏皆得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決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七○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授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七○號決定聲請覆議,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即告屆滿(聲請覆議人住於原決定機關所在地即台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且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四,非為例假日、休息日或其他國定紀念日,無庸順延),乃聲請覆議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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