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9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被告 李智偉

隆○○○○○○○○,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4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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