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原告AB000-A111646(又稱A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告AB000-A111646A(又稱A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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