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65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第3行關於「112/4/11」之記載,應更正為「113/4/11」。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處,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