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65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第3行關於「112/4/11」之記載,應更正為「113/4/11」。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處,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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