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告 何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鎔瑋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萬1249元及提繳9萬606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1萬730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669元(計算式:20008元×1/3=6669元)。扣除已繳3,633元,尚不足新臺幣3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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