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債權人 劉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5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請依20%為抵押之計算,尚未發生之律師費請剔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債權人 劉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5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請依20%為抵押之計算,尚未發生之律師費請剔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