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陳建華陳福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0002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7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7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