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羿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