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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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故買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丁字第130號,92年度執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故買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月16日以92年度苗簡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5年,於92年2月24日確定在案。
其於緩刑期內,即93年4月9日更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3月21日以93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4年4月28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彭文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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